金杯汽车债权转让致近一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2008-07-28 14:23:39  来源:    作者:
     

 一则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却因其主角的特殊性,引起了众多关注。 

  7月8日上午10点,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23法庭的庭审现场,两排旁听席挤满了人,并且还不断有人进来,法官显然未事先预料这种情况,她询问旁听席,是否都是前来旁听金杯汽车(600609.SH)、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权经济纠纷案的旁听席上的人说,他们分别是来自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和生)、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华融)、金杯汽车代理律师事务所人士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小股东代表。 

  但是,金杯汽车没有人士出席庭审。 

  记者了解到,案件的焦点集中在金杯汽车上世纪90年代前所欠下的一笔亿元债务上。金杯汽车代理律师说,华融将金杯汽车债权以不到2%的比例转让给民营企业厦门和生,其行为造成金杯近一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华融沈阳办事处人士则说,金杯汽车是为了拖延债务偿还。 

  更重要的是,有小股东对金杯汽车今年成功摘去“ST”帽子提出了强烈质疑,认为其中藏有猫腻。 

  种种迹象表明,2006年11月21日,以2.45亿元总价款受让金杯汽车持有的华晨金杯9.9%股权,力助金杯汽车摘帽的大连华夏北方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华夏)与华晨汽车集团关系非同一般。而金杯汽车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华晨汽车集团。 

  亿元债务官司 

  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金杯汽车向当时沈阳市人民银行开办的沈阳金融市场拆借的1亿元资金,到期后未全部偿还的本金与利息。此后,由于金融系统改革,这笔债务数易其主。1999年12月,沈阳金融市场将金杯汽车合计10967万元债务转让给了辽宁省工行营业部。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工行营业部又将此停息挂账的债权转让给了华融。因为债务难以收回,华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金杯汽车所持的沈阳华晨7.6%的股权被查封。2007年4月9日,经辽宁省高院调解,金杯汽车和华融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金杯汽车于2007年10月30日前以现金或资产重组方式偿还对华融10967万元欠款。华融为了盘活资金,于当年4月10日将上述债务以及其他公司所欠债务打包卖给厦门和生。厦门和生由此成为金杯汽车的“新债主”。 

  但是,这个新债主要想从金杯汽车回收这笔巨款却要费些周折。2007年12月5日,金杯汽车公告,金杯汽车累计向厦门和生付款6050260元,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正在同厦门和生进行磋商之中。2007年12月19日,金杯汽车又公告称,华融和厦门和生当初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和金杯股份的权益,应属无效合同。因此金杯汽车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且省高院已立案。 

  为什么金杯汽车态度忽然转变?

  华融沈阳办事处副总经理薛蓬及厦门和生沈阳办事处负责该事项的李先生说,金杯汽车是为了拖延债务偿还。 

  2007年4月9日下达的《民事调解书》中,有如下字样:ST金杯(彼时金杯汽车未摘帽)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分期偿还华融1500万元。截至2007年12月6日,ST金杯只累计向“新任债主”厦门和生付款近600万元。 

  金杯汽车代理律师——华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周芳谊表示,金杯汽车向厦门和生付款近600万元并不意味着金杯认可厦门和生的资质,关于为什么在不认可其资质的情况下,金杯汽车还付款一事,她将在下次庭审时进行详细说明,目前,暂时还不便透露。 

  在法庭上,华融沈阳办事处法律事务代表徐桂燕及厦门和生代理律师——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庆丰律师均表示,一直都没有收到依惯例应寄出的金杯汽车上诉裁定书,只收到关于“原告金杯汽车诉被告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法院传票。 

  在庭审现场,周芳谊表示,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券的相关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再转让债权时,应当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经济类或综合类新闻媒体上发布明确处置公告,并应在再转让前债权之前向被转让人转达拟转让债权公告。且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转让债权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而华融与厦门和生在签订债权转让之前未通知金杯股份债权拟转让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华融与厦门和生在辽沈晚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也未对这笔债权转让进行公示,金杯汽车只接到《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金杯汽车认为这份协议在知会公司方面缺少必备要件:对价、付款期限等内容。 

  同时,她指出,金杯汽车为国有控股企业,华融将金杯债权以不到2%的比例转让给民营企业厦门和生,其行为造成金杯汽车近一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且厦门和生受让该笔债权后,采用非法手段干扰金杯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阻碍企业发展及公司合法权益。并且,金杯汽车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其资产重组的受让方是特定的,华融属国家所有,金杯汽车与之协商采用资产重组方式偿还其大部分债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厦门和生为民营企业,不是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中特定的资产重组对象。而且,调解书商定重组事宜的日期是在2007年10月30日前,而华融在调解书下达的第二天,就将这笔债务转让给了厦门和生,签订调解书应属恶意串通,《债权转让协议》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华融沈阳代表处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没有恶意串通,公司卖给厦门和生的资产包,里面还有其他公司的不良资产,都属难收回的不良资产,卖给民营企业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国企不良资产不一定只出售给国企。 

  厦门和生高级项目经理李甫德说,该资产包是在华融拍卖流拍后,厦门和生才买下的,不能说是没有经过竞标。他告诉记者,金杯汽车的不良资产不是一般的难要,所以2%的价格并非便宜了厦门和生。 

  而对于金杯代理律师提出的两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应予以撤销一事,徐桂燕认为,与法院传票中,原告提出的诉被告撤销权纠纷一案内容不符,应视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庭休庭择日再审。法庭听取了被告律师的意见,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周芳谊则表示,她只是对于撤销权纠纷进行解释,诉讼的主要事实不变,没有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金杯汽车小股东李瀚生表示,辽宁省证监局在回函中称:这笔亿元债务,在1997年金杯汽车资产重组时就明确由原关联方沈阳金杯工业公司履行还款付息义务。1997年金杯汽车对此未做出公告。2007年12月5日,金杯汽车公告称,已累计向厦门和生付款6050260元,就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公司正在同厦门和生进行磋商之中。“既然已明确由工业公司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为何金杯汽车还向厦门和生支付款项,这究竟是替谁还钱?” 

  摘帽存疑 

  金杯汽车今年成功摘帽,但近年资金链一直较为紧张,如果此时偿还上亿元债务,无疑会雪上加霜,而且今年摘帽一事也有多处离奇之处。 

  百名小股民代表——程泽曾向证监会举报金杯汽车相关问题(参见2008年4月23日本报《上亿债务纠纷隐而不报 ST金杯小股东联名上书》一文)。他说,金杯汽车向大连华夏转让华晨金杯9.9%股权,重新评估资产,从而实现扭亏为盈,“只是巧妙地利用规则,而真实资产状况却没有得到改善”。 

  “而这次资产转让,为什么转让给大连华夏这家公司也有甚多可疑之处。”金杯汽车小股东对此次股权转让颇多疑问。 

  2006年11月21日,ST金杯公告称:公司将持有的华晨金杯9.9%股权以人民币2.45亿元的总价款转让给大连华夏,本次股权转让为非关联方交易。因为2003年12月,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公司(下称工业资产公司)将持有沈阳金杯汽车工业公司(下称金杯工业)100%的股权以一元价格转让给沈阳华朔(大连华夏子公司),所以从表面上看,此次转让确为非关联交易。但是,事实也许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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